美國商務部海洋暨大氣總署(NOAA)於6月29日發布今(2026)年度提交國會之「國際漁業管理改善雙年度報告」,針對前次(2023)年度報告指出9艘我國籍漁船違反鯊魚禁止割鰭棄身之規定,以及強迫勞動從事漁業等涉及非法、未報告及不受規範(IUU)漁業行為,美方在今年度報告指出,我國已採取行動矯正遭指認之IUU漁撈行為,不但提供詳盡調查報告,在保障遠洋漁船船員勞動權益方面也有長足進步,爰就我國列名2023年度報告部分,給予我國最終正面認定(final positive certified determination)。
美國肯定我國對先前個案的調查及改善作為
漁業署說明,NOAA前於2023年度提交美國國會報告,引用部分NGO團體對曾在我國籍漁船工作的船員訪談資料,指出9艘我國籍漁船涉及割鰭棄身違規;另鑒於我國遠洋漁業漁獲遭美國勞工部列入2022年童工與強迫勞動製品清單,爰在前次報告中將我國列名涉及IUU漁業行為。我方在報告發布後,隨即展開涉案漁船之個案調查,並數度與美方進行雙邊諮商,提供充分書面資料,具體說明我國強化打擊IUU漁捕的漁業管理措施,以及保障漁工人權的行動與成果,已減少我遠洋船隊強迫勞動情形。經過數次雙邊諮商與討論,今年度美國行政部門提交國會的報告,已肯定我國相關改善作為,前次2023年度報告所指認事項獲最終正面認定,予以結案。
我國鯊魚管理規範符合國際規範,將持續與美方進行諮商
漁業署進一步說明,本次NOAA所提2026年度報告,我國無論IUU漁撈或強迫勞動,均未遭到列名,顯見我政府採取的相關作為與成果,已獲得美方肯定。但在鯊魚養護措施方面,最新報告指認我國、日本、迦納、墨西哥、納米比亞、中國及萬那杜等7個國家之鯊魚養護法規未與美國等效。對此,漁業署強調,國際上對鯊魚資源之養護管理係要求「全魚利用」,禁止「割鰭棄身」;目前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(RFMO)透過採取「鰭連身」(美國採「鯊魚鰭自然連附鯊魚身」,簡稱「鰭連身」)或「鯊魚鰭綁身」作法,來達到鯊魚資源「全魚利用」之養護管理目標,目前我國公海作業漁船對鯊魚漁獲處理均採取「鰭連身」或「鯊魚鰭綁身」作法,完全符合國際規範。漁業署甚至要求在我國專屬經濟水域內捕撈生鮮鯊魚漁獲之漁船,須採取與美國相同之「鰭連身」作法;惟我國部分公海作業之小型鮪釣漁船,鯊魚為其重要漁獲之一,由於此類漁船魚艙空間較小,無法作到「鰭連身」,只能採「鰭綁身」作法,對此,政府將向美方說明及進行諮商。
漁業署強調,提升漁工權益、打擊IUU漁撈及落實漁業資源養護,係我國一貫政策。漁業署將持續與美方諮商,說明我國在提升漁工勞動權益及強化漁業資源養護管理之相關努力,並持續推動「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」及「遠洋漁業永續發展-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」,以爭取美方認同與肯定,並維繫我漁業永續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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